建督撤字〔2021〕67号

张昆: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资格证书注册在吉林省中实全过程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时受聘两个单位,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7月2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47号),你于2021年9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许可,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鉴于你已经注销了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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