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这些行为被认定资质挂靠!注意了!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挂靠,大家都知道是违法的。但是,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挂靠行为,估计就不是人人都知道的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下列情形将被认定为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对于挂靠行为,不管是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都会面临处罚。

对于挂靠方,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另一种是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对于被挂靠方,即被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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