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租房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摘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黑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空置。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黑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空置。《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据《办法》,公租房保障面积原则上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平方米。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采取实物配租方式进行保障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依据同地段相近楼层、朝向房屋的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级分类确定并动态调整。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租赁补贴发放额度按照租赁补贴面积和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为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的差额。

        《办法》明确,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常住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从事公交、环卫等服务行业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并完成初审后,提交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办法》规定,对登记为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合理确定公租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不得超过3年。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含有城镇残疾人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群体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额度、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公租房信息系统批量代付功能,将租赁补贴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卡内,实现随时查询、公开透明、实时监测。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租赁补贴,不得推迟、延期或占用租赁补贴资金,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办法》强调,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转租公租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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