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1〕48号

邹涛:

  经调查核实,你在武汉市武昌区城建市政建设工程处注册期间,存在同时在二个单位领取报酬、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情况。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37号),你于2021年6月18日签收,并于6月18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的陈述(申辩)不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理。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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