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地发文!即日起,申报资质无需再提供社保证明、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劳务资质当场备案并核发!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这一地发文!即日起,申报资质无需再提供社保证明、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劳务资质当场备案并核发!

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文件原文:

这一地发文!即日起,申报资质无需再提供社保证明、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劳务资质当场备案并核发!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审批〔2021〕3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工作。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系统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2.0”,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通过身份证读取;企业净资产、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 16 号)要求,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作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备案材料的真实性由备案企业负责。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在申报资质期间提供以上材料,切实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三、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附件所列取消的资质,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停止受理以下资质申请,新标准实施后实行换证 

1、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如下)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这一地发文!即日起,申报资质无需再提供社保证明、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劳务资质当场备案并核发!

这一地发文!即日起,申报资质无需再提供社保证明、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劳务资质当场备案并核发!

2、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3、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4、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6、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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